合同法(第二版)(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选修课;“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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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永军 |
出版时间:2008-05-28 |
字 数:566 千字 |
书 号:D1808 |
ISBN:978-7-300-09289-8 |
开 本:16 |
包 装:平 |
印 次:2-3 |
译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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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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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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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本书为“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中的一本。本书主要向你介绍了有关合同法的知识。全书共分二十五章,主要内容包括私法体系中的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成立及其程式 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 契约解释规则 买卖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仓储合同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等。每章包括提要、重点问题、正文论述、法律应用和课后复习等几个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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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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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军 民商法博士、博士后,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所长、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发表过多本专著,主要有《商法》、《合同法原理》、《破产法律制度》等,1995年获得国家博士后优秀研究奖、政法大学曾宪梓教学奖,2001年被列入北京“百人工程”培养人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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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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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私法体系中的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契约(合同)的概念与边缘界定 第二节 契约制度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第三节 契约的基本分类 第二章 契约自由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 第一节 契约自由的一般概述 第二节 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 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及其程式 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及其程式概述 第二节 契约成立的第一步——要约 第三节 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承诺 第四节 契约成立的性质和要件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章 契约的生效 第一节 契约生效的本质 第二节 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第三节 意思表示应当真实而无瑕疵 第四节 合同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 第五节 合同的标的确定、可能并合法 第五章 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 第一节 无效与可撤销的基本概述 第二节 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 第三节 无效合同的原因分析 第四节 对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救济 第六章 合同债权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债权保全的概念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七章 定式合同及其规则 第一节 定式合同概说 第二节 定式合同产生与存在的基础 第三节 对定式合同规制的法理基础 第四节 对定式合同的规制 第八章 契约解释规则 第一节 契约解释概述 第二节 解释的基本原则——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历史与现在 第三节 客观主义兼主观主义原则下的解释规则 第四节 补充性解释 第九章 契约权利与义务的移转 第一节 契约权利与义务移转概述 第二节 合同债权的让与 第三节 债务承担 第四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的一般概述 第二节 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关于合同履行的一般概述 第二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十二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因解除而终止 第二节 合同权利义务因其他原因而终止 第十三章 买卖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风险负担 第四节 瑕疵担保责任 第五节 特殊买卖 第十四章 赠与合同 第一节 赠与合同概述 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章 借款合同 第一节 借款合同概述 第二节 借款合同的效力——一方为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的效力 第十六章 租赁合同 第一节 租赁合同的基本概述 第二节 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节 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章 承揽合同 第一节 承揽合同的一般概述 第二节 承揽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运输合同的基本概述 第二节 运输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技术合同概述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保管合同 第一节 保管合同的基本概述 第二节 保管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章 仓储合同 第一节 仓储合同概述 第二节 仓储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章 委托合同 第一节 委托合同的基本概述 第二节 委托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四节 委托合同与间接代理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第一节 行纪合同 第二节 居间合同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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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片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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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我一直认为,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契约自由中的平等观,用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的话来说,贯彻了自然法思想,但契约自由所体现得人文主义色彩却往往被人所忽视,特别在我国尤其如此。契约自由的核心是∶任何人只能被他所同意的义务所约束。这就体现出契约法对人的终极关怀,体现了对人之尊严的尊重和保护,故梅因之“从身分到契约”的著名论断已经远远超出了契约法本身。 契约自由的这种上述价值理念也正是商品经济和自由竞争所需要的,因为自由竞争的自由经济是建立在这样一种思想之上:市场上的每一个人均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所以,让他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行为,必然能够得到财富的最大增长,而社会的财富就是个人财富的总和,所以,个人财富的增长就是社会财富的增长。故它巧妙地配合了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为资本主义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它被认为是私法的原则也就及其自然了。今天,我们也处在商品经济的浪潮之中,契约自由也应是我国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当属无疑。 既然合同法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那么必然的结论就是∶如果一种义务不是来源于当事人之自由的意思,它就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应对意思瑕疵进行救济。所以,各国合同法(或民法典)均规定有对于因错误、胁迫、诈欺等产生的对当事人意思的扭曲进行救济的制度。 契约自由原则因反映了自然法的思想,故其中也应包括正义与公平之义。在古典契约理论家看来,契约即公正。因为平等、自由的人在为自己的利益订立契约时,不可能同意被对其不利的契约条款所约束,故契约即为公正。但随着法人制度的不断发展,自然人成了这种曾是自己创造物的真正奴隶,经济地位上严重失衡,使得定式合同大量出现,其中的不公平条款处处可见,并生存于社会的方方面面。这样,“契约即公正”的公式在大部分场合就不能认为是正确的了。故对于违背公平的条款进行规制,也就成为契约法的当务之急。所以,各国法上均对对于不公平条款的规制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地位也越来越显著。 然而,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契约自由原则总是与民主制度、过错责任及结果自负想办而生,并如影随形。如果没有必要民主制度作为其政治基础,真正的契约自由也就难以贯彻。因为民主制度与契约自由具有共同的出发点:尊重个人的选择。而过错责任与结果自负则是保障契约自由不被滥用的手段。私法自所以自治,是因为无论自治的结果是利益还是不利益,均由自治人承担,因此,私法上的自治就有了坚实的基础。而公法之所以不能自治,就是因为决策人对于决策的结果之利益或者不利益不承担后果性责任。一个私法上的个人建筑房屋,无论花费多少资金,均由他个人负责,因此,他可以自由决定。而市政建设则大为不同:为此掏腰包的是纳税人而非决策人。因此,市政建设必须要讲清楚为什么建设以及需要多少费用,然后由纳税人或者其代表根据法定程序决定。至于过错责任,是自治的界限:任何人在决定自己的行为并追求自身利益时,必须对他人的利益给予必要的注意,否则他就具有过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合同与侵权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契约虽然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但这种“一致”一旦形成,便成为独立于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异化物,任何一方均无权改变这个曾经是自己意志的产物,而应当遵守它,故法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它,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便是违约与救急的问题了。 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之外,还对日常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许多典型合同进行了性的规定,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等。这些类型化的合同规定了一些合同法一般规则之外的特别规则,为交易当事人及法律适用提供了方便。 作为作者,我是作为一名从事多年法学教学的一线教师而不是学者写成这一本教材的。本版是在上二版本的基础上修改而成,虽然关于合同法的法规及理论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但还是结合这几年的教学实践,特别是《物权法》出台后,对合同法有一些影响,例如,《物权法》的“区分原则”对于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效力的影响等作了许多修改,作者在阅读时可能会感觉到这些修改。我认为,教材反映最高的教学成果,但不一定反映最高的研究成果。因此,这一本教材的写作也许在客观上已经超出了我本人的能力,但我愿意接受同行与前辈的批评和指点,共同携手为中国的法学教育尽一点微薄之力。 李永军 2008年 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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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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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法学本科教育要培养的是法律基础人才,即那些具有社会生活常识及法律职业基本素质的法律人。” --江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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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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