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专题研究》读后感
王广辉*
宪法学体系是宪法学研究者将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组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描述与说明以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协调为核心的宪法现象的知识体系。作为知识体系的宪法学肯定不能是对宪法现象进行描述和说明的各种知识的任意组合,也不能是所有关于宪法现象的事实和价值的随意排列,必须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将它们结合成具有内在自洽性的统一体,才能具有科学性。这样的宪法学,既体现了一定时期的宪法学研究者对宪法现象本质的理解和把握,也反映了一个国家宪法学研究所达到的水平。
中国的宪法学研究开始于20世纪初,是伴随着西方的宪法制度和观念传入中国而起步的,在近代中国的历史上,在传播宪法观念、推动宪政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和宪法学教育的发展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新中国建立以后的法学教育,包括宪法学教育受到了苏联模式的极大影响。宪法学体系以马列主义国家学说为分析的话语体系,以维护无产阶级专政为出发点,内容基本是对宪法文件规定的国家组织、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简单解说。这种宪法学体系,不仅奠定了中国宪法学的基础,而且也铸造了中国宪法学的品格。20世纪60年代以后,伴随着中国社会发生政治动乱以及法律虚无主义的兴起,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基本上处于瘫痪的状态,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宪法学的研究也就难以为继。改革开放以后,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得以重建,宪法学研究也开始逐渐恢复。但总的来看,在将近二十年的时间之内,中国宪法学基本上是在重复着过去的那些老套路,呈现出体系上的几乎完全一致和内容上的千篇一律状态。尽管在进入90年代以后,宪法学界不断有人撰写文章,呼吁宪法学体系的更新,以推动中国宪法学向着适应中国社会发展和宪政建设的需要方向转变,但收效并不大。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本人认为与中国当时的宪政建设还没有形成紧迫之势有密切的关系。直到进入21世纪以后,伴随着建设法治国家这一宏伟目标的明确以及一系列直接涉及宪政建设的法律的颁布和制度的建立,中国社会才真正地摆脱了在由人治向法制转变,但如何建设法制这一问题上长期处于的游移不定状态。发展方向的明确,无疑地为宪法学研究指明了方向。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与社会“物我不分”的结构开始分裂,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开始日益表面化,如何协调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的关系这一宪法的主题也就日益开始凸现出来,宪法学的研究随之也就由研究国家如何通过宪法实现对社会的统治逐步转变为如何对国家权力进行规范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在此背景下,传统的宪法学体系开始受到极大的冲击,其所具有的弊端和不足也越发显得突出。于是,一些学者开始构筑宪法学的新体系,由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三位教授所著的《宪法学专题研究》便是其中的代表作。阅读之后,有如下之感想:
一、体系“专”而不散
该著作取名为《宪法学专题研究》,如果单纯从名称上看,似乎是抽取宪法学中若干基础性或前沿性问题,从理论或实践或者是两个方面的结合上加以系统的研究与分析,以表明作者在此问题上的立场和看法。各个专题之间存在着比较大的跨度或距离,相互之间不发生联系或者联系不紧密。因而,在总体上使得众多的专题难以形成一个逻辑上有内在联系,内容上相互支撑的整体。从现实中有些专题研究的情形看,也确实是如此。这样做的有利之处是,可以给作者尽可能大的发挥自己研究特长的空间,避免自己的不足或劣势之处。然而,《宪法学专题研究》从总体上看却没有这种情形存在。也许,三位教授之所以将其取名为《宪法学专题研究》并不是从体系上言的,而是基于三人之间的分工,每个人撰写其中一个独立的部分,这每一个独立的部分就构成了该作者的一个专题性研究成果来讲的。因为从《宪法学专题研究》的结构上看,由“宪法学基本理论”、“基本人权”和“国家机关与政治组织”三编构成,实际上,无论怎样变化,宪法学的基本内容除了这三部分以外还能有哪些实质性的方面呢?也就是说,任何意义上的宪法学骨架,都是由这三个基本的部分来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宪法学体系的完整性就会受到致命性的破坏。这三个方面,是构建完整的宪法学体系的基础,宪法学的其他内容,不过是在这三个基本方面的基础上推演和延伸出来的。再从各部分的内容看,“宪法学基本理论”部分包括“宪法学导论”、“宪法概念”、“宪法制定权”、“宪法结构与宪法原则”、“宪法规范”、“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制度”、“宪法与国际社会”、“宪法保障”等内容。通过这些内容的分析,就足以构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使人们对宪法这种法律的性质、内容、作用、实施等有一个系统化、理性化的认识,也是各种宪法学教材、著作所构建的宪法学体系中包括的最基本内容。在“基本人权”部分,包括了“人权论”、“平等权”、“精神自由”、“社会经济权利”、“参政权”等内容,各国宪法中作为基本人权规定的基本权利基本上囊括了其中,掌握了这些基本权利的内容及精神实质,就能够达到比较好的把握理解宪法精神实质的效果。在“国家机关与政治组织”部分,包括了“立法机关及其权限”、“行政机关及其权限”、“司法机关及其权限”、“政党法制”等内容,宪法规定的所有的国家机关都被纳入了研究视野之中,而且研究的内容也是宪法规定的各种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权限问题。
二、内容安排主题突出
由于宪法以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为主要内容,同国家这样的政治组织存在着难以割舍的关系,因而,在德国、苏联以及我们国家,宪法往往被作为政治法、国家法。所谓宪法是政治法、国家法的说法,原本是说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与国家的组织及其权力运用更是有着密切的联系,研究宪法学离不开对对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组织的分析。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却在宪法是政治法、国家法的说法之下,将宪法学实实在在地当作了政治学、国家学来研究,虽说没有完全否认宪法本身具有的法律属性,但在很大程度上是将宪法的法律属性的研究淹没在了对其政治性内容的解说之中,使得宪法本身应当具有的法律性反而被边缘化了。不仅在宪法学的内容中,大量的篇幅用在了对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等国家制度的研究上,而且将诸如统一战线、经济政策、文化政策、民族政策等都作为宪法的基本制度,纳入到了宪法学的体系之中。虽然所研究的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这些内容都能够在宪法文本中找到依据,但对具体内容的分析并不是从宪法学的立场出发,也不是使用的宪法学的语言,更不是基于规范的分析,而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典型的政治话语进行分析,不仅冲淡了对宪法学中关键问题的深入研究,而且无法用宪法学上的专业术语将宪法学的精神意蕴很好地表达出来。这样一来,宪法学究竟是研究什么问题的,尤其是宪法学所研究的宪法是以什么为逻辑主线来统领宪法规定的大量内容的,无法凸现出来,不利于人们对宪法精神实质的把握和感悟。
《宪法学专题研究》的内容安排,则舍去了整个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政策方面的内容,对于此种安排,无论我们将其判断为矫枉过正也好,还是界定为有意为之也罢,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作者的学术勇气和良好的学术作风,那就是敢于冲破长久以来形成的且为人们所习惯的宪法学体系,不追求大而全。依本人的冒昧揣想,这或许是作者将书名取之为《宪法学专题研究》的原因吧。无论如何,这样的内容安排,宪法学的专业色彩显得非常突出,宪法学要研究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主题也相当明显地凸现了出来。
三、观点、方法新颖
在“宪法学基本原理”部分,作者对宪法学发展趋势的把握,深刻揭示了宪法学的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存在着的互动关系;对宪法概念成立的条件及历史变迁、宪法理念的演变所作的分析,展现了宪法概念内涵的丰富性以及宪法概念在不同条件下成立的可能性,可以避免对宪法概念简单下定义的方式有可能造成的以偏概全现象的发生;对宪法制定权的正当性与性质、功能与价值的研究,可以有效地避免在宪法的成立上过分地相信或依赖武力这样的观念形成或延续;在坚持宪法是国内法这一基本立场的前提下,对宪法与国际社会关系间相互关系的研究,拓宽了宪法学的视野,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宪法内容形成所具有的国际性因素的影响,克服了将宪法内容单纯地作为国内政治、经济、文化因素影响的产物的狭隘观念。在“基本人权”部分,作者对宪法上的权利的概念表述、价值属性、享有主体进行了界定,为我们把握基本人权的特点,特别是将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与普通法上的一般权利区别开来提供了理论的指引;从学理分类和解释学分类两个维度对基本人权的类型进行的划分,展示了基本人权的复杂多样性,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基本人权的具体内涵,在此基础上全面把握宪法基本权利的体系结构;对基本人权的保障从效果上划分为“绝对保障”和“相对保障”两种模式,以及对基本人权界限的相对性和具体性的分析,不仅指出了基本人权保障的重要性,而且说明了基本人权保障制度构建以及实际运行的过程中解决基本人权的界限和调整各种权利冲突的重要性。更为重要的是,作者秉承其倡导的规范宪法学理念,对“平等权”、“精神自由”、“社会经济权利”、“参政权”这几类基本权利的规范内涵、规范结构、、法律性质、保障措施等,在充分借鉴国外的有关学说与实践的基础上,运用宪法学的理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解读,使宪法为公民权利保障书的属性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展现。长时间以来,我国的宪法学著作和教科书中,国家制度的内容不仅占据了大部分的篇幅,而且叙述得也非常详尽。而对最能体现宪法精神实质的公民基本权利这部分内容的分析,多停留在概念式的介绍层面上,即便是所作的有限分析,也多是从政治学和社会学的视角入手,不能从宪法规范本身的结构、内涵的意义上进行,甚至有些完全偏离了宪法的规范,客观上将宪法学变成了政治学,造成了宪法学无法形成自己的学科特色和学术风格。在这样的情形之下,作者对基本人权进行的规范分析,毫无疑问会对我国宪法学今后的研究方向和方法的转变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国家机关与政治组织”部分,作者没有停留在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组成人员的产生、内部结构的简单介绍上,而是对它们的宪法地位、权能、运行原则作了深入的剖析,特别是对行政法治的一般原则的分析,将行政权严格地置于宪法的约束之下,并应承担起促进人权保障的责任。这样一来,就比较清楚地揭示了宪法规定国家组织和国家权力的基本目的,在国家权力的运用与人权保障之间建立了不可分割的关系。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封建历史比较长,尤其是缺乏“权力恶”、“人性恶”这种幽暗意识的国家,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四、余论
2004年11月份,在浙江大学参加宪法学范畴与研究方法学术圆桌会议期间,得到了林来梵教授惠赠的《宪法学专题研究》一书,当时读后就产生了许多的感想,就有一种十分强烈的表达的冲动。回来之后,便立即动手开始写作。之所以到今日才完成,有教学等繁多的事务而导致的中断的原因,更主要的则是需要对三位教授在该著作中所表达的学术观点和思想进行细嚼慢咽式的消化理解,以便使所表达的感想能够最大限度地接近作者的本意。然而,尽管自己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有种词不达意、意犹未尽之感。倘若其中的观点与作者的本意有不吻合之处,请作者加以谅解。
*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宪法学的“大爱至悲”
作者:杨吉
《宪法学专题研究》算得上是一本大部头的著作。在近六十万的字数容量里,全书对宪法学原理、宪法权利与国家权力组织予以了系统地论述。按照文本逻辑和撰写思路,该书以宪法的价值与事实关系的分析为出发点,以宪法文本、宪法制度、宪法实践的分析为基本框架,以原理的比较为基本研究方法,较为全面地探讨了现代宪法学的基本命题与当下所面临的课题。根据这种思路,全书分三编十七章,第一编宪法学基本原理部分系统地分析了宪法学的性质与功能,提出了宪法存在的社会与道德基础、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冲突等基本理论;第二编基本人权部分从我国宪法现实的问题意识出发,结合许多宪法判例,具体阐述了基本人权的价值与现实;第三编对各种国家权力的组织、体系与功能等进行了分析,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宪法学只关注政治宪法学的学术局限性,而这一研究在学界具有较强的前沿性。
以上便是对该书所作的一个全景式的简介。当然,如果它的"大"仅限于此,相信市面上"等量"(字数多寡)的宪法学专著还是不少的。也就是说,当我们选择一本书,尤其是在选择一本理论专著的时候,文本的容量并不是评价书好书坏的标准,标准理应是书本身所承载的内容的含金量和阅读的价值量。那么,回到《宪法学专题研究》上,其价值在于作为一个读本,它在各个方面都具有复合的双重性:它以专题研讨的形式展开论述的脉络,但所有论题均以不同形式被纳入宪法学固有的规范理论框架之中,由此之故,各部分既可以连续阅读,亦可以独立成章;它是一部宪法学的专题性论著,同时又是一部宪法专业教学用书,是在本科阶段所掌握的宪法学基础理论之上的深入。更难能可贵的,由于外在环境与内在因素的一些限制,我国宪法学科的理念、方法、体系、内容及命题等都带有较强的政治学色彩,基于这一认识,本书却努力尝试着在此方面有所突破和作为,因此与一般宪法学著作不同,这本书也是一种在宪法学研究方法上的投石问路——研究方法的投石问路,我们读到的是该书三位作者带来的三种不同的方法流派:韩大元教授的宪法解释学、林来梵教授的规范宪法学以及郑贤君教授的宪法哲学。
宪法学的流派与方法是多元的,这不足为怪。说到底,不同的学派只是采用的不同的研究方法而已;而方法,归根到底是服从问题的。问题的多样性成就了方法的多元化,理论流派的多元化是解决多样性问题过程中的一种必然。当一种方法无力解释或者解决某一问题时,意味着需要转换思维,开拓或者发现新的方法。而在尝试用新方法分析、看待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一个新的理论体系成长、发展并逐渐完善起来,从而出现了各种流派与方法并存的局面。宪法学方法多元的道理也是如此。在宪法学理论研究过程中,各种宪法哲学流派和解释方法,不管属于自然法范畴的,还是神学范畴的,抑或是实证分析范畴的、功利主义范畴的等,都旨在帮助研究者能从不同侧面理解宪法的正当性,获得对宪法存在与宪法现象认识当为意义上的整体性,并在实质意义上服务于纠纷解决、正义实现。尤其是回到中国现实国情上,长久以来,我国的宪法学研究者一直苦于传统宪法学研究方法无法摆脱对政治学分析工具与方法的依赖,痛感我国宪法学过多地借用如社会学、政治学等非传统法学的方法。因此,方法的突破与创新对中国宪法学研究事业的发展来说是当务之急,意义不言而喻。而眼前的这本《宪法学专题研究》就试图打破过去那种单纯条文注释与学理思辨式的研究方法,力求将宪法文本、原理与实务见解综合起来,以期获得对宪法现象的立体与动态认识,并概括、总结与归纳宪法学理论。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在该书中出现的三种宪法学研究方法之间并不存在泾渭分明的界限,所谓的"规范宪法学"、"宪法哲学"与"宪法解释学"相互影响并渗透。每一种方法都是在结合文本、原理、或价值及实务的基础上进行阐述的。举例来说,林来梵教授倡导的"规范宪法学"讲究的是在探讨和分析某一具体宪法问题时,会首先寻求其实定法上的宪法规范依据;而郑贤君教授的"宪法哲学"主要是为了检验实在法的正当性,评判人为法对正义的实现程度。如果说,前者是对正义理念的形而下的求索,那么后者无疑是对形而上的思辨,一个行,一个知,知行不可分。倘若用著作者在导论中的话来说,这是"由宪法学的专业特性决定的。在直面问题也即纠纷或者冲突的过程中,寻找宪法规范依据、解释宪法规范,进而对规范进行正当性评判成为三种方法的共通之处。此外,之所以在本书中坚持三者的结合,还因为我们始终坚持这一理念:理论的价值与生命植根于现实,只有在过程中才能体现理论的价值,而只有从现实中抽象并提炼出的命题才具有普遍性,属现实而非假想,理论的生命才能得到延续"。介入问题,关怀现实,秉持着法律人应当的务实求真的理念,这使得三位作者在思考与写作的过程中有着强烈的角色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宪法学既是一门学科,也是一种具有高度专业性的相对独立的开放与反思的知识体系。正如作者所言:"我辈学人深知其内容洋洋大观,义理深奥,恐穷毕生只能察其一二。与求知相伴的是对这一知识体系的敬畏与信仰,也是看待、认识、处理社会事物与周遭人事的一种方式。这样说来,对宪法学科学殿堂里所陈列宝藏的孜孜渴求与膜拜,所有笃信这一信念与价值的人都不过是‘朝圣者。"作为朝圣者,我很欣赏作者对于宪法学"大爱至悲"的感情比喻。这种萦绕于宪法学的痴念使作者坦言自己对这一学科的点滴进步既充满了喜悦与欢欣,也对其前进之路的挫折与艰辛深感忧虑与困苦。临渊羡鱼,不如归而结网。作者对正义的向往、热爱与对人的尊严的珍重怜惜依然是不灭的追求与理想,于是他们选择以坚守与开拓自己的学术领地为宿命,无怨无悔。这让我想起了一句话,因为懂得,所以慈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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