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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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锦光 |
出版时间:2006-10-01 |
字 数:699 千字 |
书 号:D1429 |
ISBN:978-7-300-07402-3 |
开 本:16 |
包 装:平 |
印 次:1-3 |
译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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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3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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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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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使用一个全新的体例编写,力图适合法律硕士宪法学教学的需要。基本内容上和宪法学的框架大体一致,但是每章都加入了大量的案例。 本书编写特色如下: 1.案例教学:本书每章的前面都有一个非常经典、真实的案例作为全章的引子,引出全章的叙述。文中也还穿插有大量案例,使得教材非常生动。 2.体例新颖:本书参考了国外法学教材的设计体例,每章包括推荐阅读材料、引例、典型案例、背景资料和思考题,最大程度适应研究生的学习需要。 3.适用性强。这本法律硕士宪法教材不是单纯理论的介绍,不是仅仅拿国外宪政理论实践来叙述,也不是仅限于中国宪法的规定,本书将宪法理论和中国实际有机结合,非常适合中国宪法教学实际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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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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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简介: 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主要学术成果有:《中国宪法问题研究》(专著)、《行政处罚研究》、《宪法基本知识》、《当代人权保障制度》(合著)、《中国宪法的理论与实践》(合著)、《行政法专题研究》(合著)、《行政法》(合著)、《行政法教程》(合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合著)、《香港行政法》(主编)、《行政诉讼法教程》(主编)、《行政法案例分析》(主编)、《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告》(主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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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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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引例]德国2005年大选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第二节 第二节 宪法原则 【案例1—1】布什诉戈尔案 【案例1—2】水门事件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 [引例]费城奇迹 第一节 外国宪法的历史与发展 【案例2—1】邦联政府的窘境 第二节 中国宪法的历史与发展 【案例2—2】《观察》事件与旧中国宪政 【案例2—3】斯大林的建议与新中国宪法 第三章 宪法变迁 [引例]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特案 第一节 宪法变迁概述 第二节 制宪权 第三节 宪法修改 【案例3—1】美国Baker案 第四节 宪法解释 【案例3—2】德国难民收留法案件 第四章 违宪审查 [引例]乱伦谋杀案———加罚杀害尊亲属与法下人人平等 第一节 违宪审查概述 【案例4—1】“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案例4—2】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案例4—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案例4—4】德国民法典关于父亲最终决定权规定违宪案 【案例4—5】法国审查车辆搜查法案 第二节 现代违宪审查体制 【案例4—6】法国结社自由决定案 第三节 中国的违宪审查制 【案例4—7】孙志刚被限制人身自由案 第二编 宪法基本制度 第五章 国家政权组织制度 [引例]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未获人大通过 第一节 国家政权组织制度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国家政权组织制度的种类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案例5—1】深圳一选民自荐竞选人大代表 印制50份海报拉选票 第六章 国家结构制度 [引例]国家结构形式的变迁 第一节 国家结构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案例6—1】中国国家结构形式的选择 【案例6—2】行政区划改革 【案例6—3】海南建省 第七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引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成立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提出和建立 【案例7—1】中华民族的组成 【案例7—2】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渊源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概述 【案例7—3】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成立 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自治权 【案例7—4】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自治 第八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引例]香港“无证儿童”案 第一节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法律地位 【案例8—1】“一国两制”的历史实践 第二节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限划分 【案例8—2】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香港基本法》附件的解释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 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案例8—3】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基本法》第53条第2款的解释 第九章 选举制度 [引例]尼克松斑点狗演说案 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述 【案例9—1】政党捐款免税案———政府资助政党选举经费第一案 第二节 选举的基本原则 【案例9—2】刑事罪犯改造不好不得参加选举案 【案例9—3】在外国居住国民不能行使选举权案 【案例9—4】美国雷诺兹诉西姆斯案(Reynolds v.Sims)———选举平等案 【案例9—5】日本议员人数不等导致投票价值不平等案 【案例9—6】选区划分与“平等保护条款” 第三节 选举制度的程序与选举争讼制度 【案例9—7】广东省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选区划分案 【案例9—8】外来人员吴某当选人大代表案 【案例9—9】候选人自我介绍案 【案例9—10】选民罢免代表案 【案例9—11】法国国民议会议员选举程序争议案 第三编 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第十章 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 [引例]罗伊诉韦德案 第一节 基本权利的含义 【案例10—1】格瑞斯沃德诉康涅狄格州案 第二节 基本权利的主体 【案例10—2】马克林事件 【案例10—3】第二次堕胎案 【案例10—4】法官诉报社的名誉权案件 第三节 基本权利的功能 【案例10—5】吕特案 第四节 基本权利的效力 第五节 基本权利的限制 【案例10—6】申克诉美国 【案例10—7】自由民主基本秩序对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六节 基本权利的竞合与冲突 【案例10—8】施耐德—明镜杂志案 第七节 特别权力关系与基本权利 【案例10—9】刑罚执行判决 第十一章 公民基本权利 [引例]《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分类 第二节 平等权 【案例11—1】华人洗衣店案 【案例11—2】联邦德国媒介案 第三节 个人性基本权利与自由 【案例11—3】美国安息日休息解雇案 【案例11—4】日本加持祈祷事件 【案例11—5】马其顿警察限制人身自由案 【案例11—6】德国人口调查第一案 【案例11—7】我国街头小广告的治理是否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 第四节 政治权利与自由 【案例11—8】王春立等诉北京民族饭店侵犯其选举权案 【案例11—9】德国镜报泄密案 第五节 社会权利 【案例11—10】青岛考生诉教育部教育平等权侵权 第十二章 公民的基本义务 [引例]国务大臣修宪发言案 第一节 公民基本义务在宪法上的发展 第二节 公民基本义务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限制 【案例12—1】学生抗议法院案 第四节 基本义务的类型 【案例12—2】公务员忠诚案 第五节 主要基本义务的规范分析 【案例12—3】卡德玛斯诉迪肯逊公立学校案(Kadrmas v.Dickinson) 第六节 中国宪法上的基本义务 【案例12—4】象山青年拒服兵役被拘案 【案例12—5】北京保障来京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编 国家机构 第十三章 国家机构概述 [引例]我国国务院机构改革历程 第一节 国家机构的概念与本质 第二节 我国国家机构的演变 第三节 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 【案例13—1】法官引咎辞职 第十四章 中央国家机关 [引例]2003年审计风暴———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解读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案例14—1】对立法不作为的违宪诉讼———在家投票制度 【案例14—2】凤阳法院当了回被告———如何理解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保障 【案例14—3】终止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案例14—4】总统是否必须签署联邦法律 第四节 国务院 【案例14—5】国务院能否决定农村宅基地必须有偿使用 【案例14—6】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湖南对嘉禾事件处理结果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十五章 地方国家机构 [引例]法国修宪扩大地方自主权 第一节 地方国家机构或地方政府的涵义和范围 第二节 地方国家机构或地方政府的类型、宪法地位和作用 第三节 地方国家机构或地方政府与中央国家机构或中央政府的关系 【案例15—1】《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一般组织原则法》第49条第3项关于提前终止相应地方自治机关和地方自治的选任公职人员权限的规定的违宪审查案 第四节 中国地方国家机构的建立和发展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案例15—2】湖南省某县人大滥用地方重大事项决定权 【案例15—3】沈阳市召开特别人代会中院整改报告获高票通过 【案例15—4】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否决对一名法官的任命 【案例15—5】深圳市人大首开公民立法建议先河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案例15—6】某乡政府违法要求村民统一购买桑树苗 【案例15—7】北京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 第七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案例15—8】“村规民约”使“外嫁女”权益受侵害 第十六章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引例]从有罪判决到无罪判决 第一节 审判机关 【案例16—1】河南法院开展集中接访活动 【案例16—2】最高法院批复指定军事法院试办军内民事案件 【案例16—3】最高人民法院发文确认海事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 【案例16—4】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设立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例16—5】江西省滥伐林木案四年方审结 第二节 检察机关 【案例16—6】河南省检察院首次提起无罪抗诉胥敬祥服刑13年获释 【案例16—7】错押407天 开庭1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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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说明 如何编写出一本好的宪法学教材,的确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和探讨的大问题。传统的宪法学教材给人们的一个基本印象是政治性太强,有着很浓厚的说教味道;同时,无论是作为国家根本法,还是作为部门法,宪法学教材的“法学”味道并不足。因此,应当将宪法学教材编写得达到如下效果:第一,它是作为法学的一门学科、一门具有特定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法学学科;第二,它是一门能够给学生以宪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念、基本制度、基本原理的教材;第三,它还是能够进一步启发和引导学生联系社会实际作深入思考的入门书。我认为,要编写好这样一本教材,必须满足三个要素,即法学、宪法学、教材。 基于上述基本认识,本教材作了以下尝试: 第一,为了引导学生在本教材的基础上,进一步更深入地学习和研究宪法学知识、原理,在每一章的正文之前增加了两项内容:一是涉及本章内容、对进一步学习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著作、教材及论文目录;二是在每一章结尾处以引导性质的形式,提出了涉及本章内容的思考题。学生们可以在本教材的基础上,根据本教材所提供的资料线索,去作深入的学习和思考。 第二,在每一章增加了大量的、具有代表性的宪法学案例、事例、背景资料。在每一章正文之前,设计了一个代表本章内容特点的“引例”。在这些引例中,既有外国的典型案例,也有中国近年来发生的具有代表性的事例。引例的作用主要在于,通过引例的案情介绍和最终处理结果,调动学生学习本章内容的兴趣;同时,能够让学生感受到宪法原理和宪政制度与社会现实是息息相关的,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是紧密相联的,并不是空洞和抽象的。在每一节的行文过程中,又穿插了一些案例、事例和背景资料,通过这些素材,既能够丰富所要阐述的内容,还能够用宪法原理和宪政制度分析这些现实课题,使宪法原理和宪政制度能够更立体地、生动地、全面地被学生所认识和理解。 第三,宪法主要是由具有最高效力的规范所构成的,宪法学主要是研究这些宪法规范 所调整的对象及对象之间的关系、回答这些宪法规范的形成原因、回答这些宪法规范的自 身规律、研究这些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关系或者说这些宪法规范在社会现实中的具 体情形的一门学科。因此,宪法是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具有极大实用性的法,是我们每一个公民身边的法,还是在所有的法中具有最高效力的法。本教材力图通过案例、事例、背景资料及阐述,告诉学生宪法是“法”,是能够适用也是应当予以适用的“法”,是人们现实生活中的“法”,是能够解决并且应当去解决社会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的“法”,而不仅仅是一套理论和制度。 同时,研究宪法现象的宪法学作为法学中的一门学科,它应当用法学语言、法学原理、法学思维去观察、思考、研究宪法现象。因此,在阐述宪法学基本知识、基本制度、基本原理时,本教材立足于采用法学语言、法学原理和法学思维。 第四,宪法的属性或者说性格不仅仅是“法”,更重要的是它是“宪”法。由于宪法在我国的适用性的现状,使人们产生宪法是不是法的疑问,因此,宪法学者比其他学科的学者所要多做的一份工作是,努力说明宪法是法,或者说宪法也是法。“宪法也是法”这一命题,初看起来,似乎是非常可笑的问题。因为人们从来不会说:“刑法也是法”、“民法也是法”,而认为刑法当然地是法、民法当然地是法。但这一问题在中国的确是存在的,并不显得可笑。宪法学者的第一份工作是要说明宪法是法,或者说要证明宪法也是法。宪法学者要做的第二份工作,可以说是他的主业,是要说明宪法是“宪”法。即宪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的表现形式,特别是不同于法律的特定调整对象、特殊功能、特定价值。换言之,需要说明宪法不是法律、宪法不同于法律。因此,这本教材首先需要用法学语言说话,其次要用宪法思维说话,既要反对那种宪法不是法而将宪法虚置化的倾向,又要反对那种将宪法等同于法律而将宪法庸俗化的倾向。 第五,宪法是政治权力的获得、运行、控制的规则,因此,它必然地带有强烈的政治性或者说是浓厚的政治色彩。这是宪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点,也是宪法学研究中的特色。但宪法学不同于政治学,宪法学属于法学的范畴,它是用法学的思维和原理去认识由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去解释和说明宪法现象。在保留必要的政治色彩的前提下,体现法学的自身规律性和科学性,是本教材希望达到的效果。 第六,本教材属于研究生教材系列,它的读者对象定位在研究生水平和层次。因此,它不同于本科教材,不是一般性地介绍宪法学的知识、制度和原理,而是相对更深入地介绍宪法学的知识、制度和原理。同时,它又不是研究性的专著或者论文,在阐述制度和原理时,不能够作深入的探讨和分析。本教材所要达到的目标是,在内容上要高于本科生教材,在行文表达上要异于专著或者论文的文体。 本着上述思考,各位作者作了多种努力,以达到既定的目标。但由于是初次尝试,是否能获得理想的效果,有待广大同仁和读者评判。从我之内心出发,恳请大家能够全方位地对本教材提出批评和建议,以便再版修订时改进。 本教材编写人员及编写分工基本情况:陈雄(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撰写第一章、第二章);王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撰写第三章,第十二章);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撰写第四章,负责全书统筹);刘飞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撰写第五章、第十六章第一节,协助主编负责全书统筹);傅思明(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法学博士,撰写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薛小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撰写第九章);张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撰写第十章);秦奥蕾(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撰写第十一章);胡弘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撰写第十三章、第十四章);任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法学博士,撰写第十五章);张步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撰写第十六章第二节)。 胡锦光 2006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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