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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作  者:王利明

出版时间:2009-07-20 字  数:431 千字
书  号:D2051 ISBN:978-7-300-10961-9
开  本:16 包  装:平装
印  次:1-8 译 者:

定价:¥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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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学 资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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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门资源民法总论
  • 内容简介

    ◆民法总则是统领民法典,并为民法各个部分所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则,也是民法中最抽象的部分。
    ◆本书在深入把握民法总则国外立法和理论研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我国民法总则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总结,对民法中各基本范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本书对民法基本理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以及时效和期间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就民法总则中一系列重大疑难问题,如民法的性质、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的体系、法律行为的建构、代理权的性质、诉讼时效届满的效果等进行了探讨。
    ◆全书体系完整,逻辑清晰,构建了我国民法总则的理论体系。

    作者简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等。
        先后获得国家级精品课程、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法学类一等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法学教材一等奖、第六届国家图书奖、第九届中国图书奖、第十四届国家图书奖、第四届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等奖项。
        先后负责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物权立法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项目“中国民法典体系和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疑难问题研究”、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等。
    出版了《民法总则》、《物权法研究》等二十余部个人专著,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新华文摘》、《人民日报》等核心报刊上发表论文三百余篇。

    章节目录

    目  录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3
    第二章 民法的历史演进及发展36
    第三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47
    第四章 民法的适用60


    第二编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章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81
    第六章 民事权利91
    第七章 民事权利的客体——物118


    第三编 民事主体
    第八章 民事主体与权利能力127
    第九章 自然人135
    第十章 法 人158
    第十一章 合 伙191
    第十二章 国 家212


    第四编 法律行为制度
    第十三章 法律行为制度概述219
    第十四章 意思表示229
    第十五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242


    第五编 代理制度
    第十六章 代理制度概述265
    第十七章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292


    第六编 民事责任
    第十八章 民事责任的基本原理305


    第七编 时效和期间
    第十九章 时效制度概述325
    第二十章 诉讼时效331
    第二十一章 期间与期日361


    主要参考书目367



    细  目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语源
      二、民法的两种含义
      三、我国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四、民法是权利法
      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第四节 民法与商法
      一、商法的概念及历史发展
      二、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第五节 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和行政法
      二、民法和经济法
      三、民法和劳动法
      四、民法和社会法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五、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六、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第七节 民法典的体系


    第二章 民法的历史演进及发展
    第一节 西方古代民法
      一、罗马法
      二、日耳曼法
    第二节 西方近代民法
    第三节 西方现代民法
    第四节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及未来
      一、我国古代和近代民法的发展
      二、新中国民事立法的发展


    第三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二、平等原则的内容
    第二节 意思自治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
      三、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第三节 公平原则
      一、公平原则的概念
      二、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
    第四节 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信原则的历史发展
      二、诚信原则的功能
    第五节 公序良俗原则


    第四章 民法的适用
    第一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
      二、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
      三、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
      四、法律文本优先于法律解释规则
      五、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第三节 民法的解释
      一、民法解释的概念和特点
      二、 狭义的民法解释方法
      三、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
    第四节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三、两种方法的比较


    第二编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章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体系构建中的意义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客体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第六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
    第二节 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
    第三节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一、支配权
      二、请求权
      三、抗辩权
      四、形成权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
      一、绝对权和相对权
      二、 主权利和从权利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
    第五节 民事权利的取得和变动
      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第六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一、对于民事权利行使的限制的必要性
      二、民事权利的行使的原则
    第七节 民事权利的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二、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第七章 民事权利的客体——物
    第一节 物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物的分类


    第三编 民事主体
    第八章 民事主体与权利能力
    第一节 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权利能力制度
      一、 权利能力的概念
      二、权利能力与权利
      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四、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上的当事人能力
      五、非法人团体的主体资格问题


    第九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五、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二、宣告死亡
    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意义
      二、监护的性质
      三、监护的分类
      四、监护人的职责
      五、监护的终止
    第五节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住所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自然人的住所


    第十章 法 人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和法人的条件
    第二节 法人的性质
    第三节 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三、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四、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第四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
    第五节 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的设立条件
      二、法人设立的程序
      三、法人的章程 
      四、设立中的法人
    第六节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人的机关
      一、法定代表人
      二、法人的机关
      三、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七节 法人的终止
      一、法人终止的原因
      二、法人清算
    第八节 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
      一、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
      二、关于法人人格的否认
    第九节 基金会法人和基金法人
      一、基金会法人
      二、基金法人
    第十节 合作社法人


    第十一章 合 伙
    第一节 合伙的概念
      一、合伙的概念
      二、合伙的法律关系及企业型合伙的法律特征
      三、合伙与法人的区别
    第二节 合伙的分类
      一、企业型合伙与合同型合伙
      二、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
      三、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四、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第三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概述
      二、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财产
      三、合伙债务
      四、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五、入伙和退伙
      六、合伙企业的终止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四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二章 国 家
    第一节 国家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节 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四编 法律行为制度
    第十三章 法律行为制度概述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
      二、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三、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
      四、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五、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六、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
      七、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八、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第十四章 意思表示
    第一节 意思表示的概念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二、意思表示的阶段
    第二节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第三节 意思表示的发出和到达
      一、意思表示的发出
      二、意思表示的到达
      三、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四、意思表示的生效
    第四节 意思表示的解释
      一、意思表示解释的概念和特征
      二、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


    第十五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节 法律行为生效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行为生效的概念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节 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二、无效的民事行为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四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五编 代理制度
    第十六章 代理制度概述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代理与委托
      二、代理与行纪
      三、代理和居间
      四、代理与使者
    第三节 代理的分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二、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三、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四、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五、本代理和复代理
    第四节 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
      二、授权行为
      三、授权不明及其责任
    第五节 代理权的行使
      一、一般原则
      二、代理权滥用的禁止
    第六节 代理行为及其效果
      一、代理行为的性质
      二、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三、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
      四、代理人的责任
    第七节 代理权的消灭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原因
      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


    第十七章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第一节 无权代理概述
    第二节 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三、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第三节 狭义的无权代理
      一、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概念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三、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四、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
    五、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第六编 民事责任
    第十八章 民事责任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概念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二、民事责任与其他性质责任的区别
      三、民事责任制度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第二节 民事责任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一、民事责任与债务
      二、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
    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二、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
      三、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四、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第四节 民事责任的竞合
      一、广义的责任竞合
      二、狭义的责任竞合
    第五节 民事责任聚合
      一、民事责任聚合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责任聚合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六节 民事责任形式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八、赔礼道歉


    第七编 时效和期间
    第十九章 时效制度概述
    第一节 时效的概念和功能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
      二、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三、时效制度的功能
    第二节 时效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十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诉讼时效的概述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规定的援引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一、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第三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四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一、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
      二、诉讼时效起算的各种特殊情形
    第五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第六节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
      一、关于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的立法主义
      二、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
      三、义务人的自愿履行
      四、时效利益的抛弃


    第二十一章 期间与期日
    第一节 期间的概念和分类
      一、期间的概念
      二、期间的分类
    第二节 除斥期间
      一、除斥期间的概念
      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
    第三节 期限的计算


    主要参考书目

    精彩片断

    前 言
        民法总则就是关于民法的一般性规则。总则不仅统领民法典、普遍适用于民法各个部分,而且统领整个民商立法,是民法各个部分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则。总则包含“民法典所赖以立足的抽象原则的阐述”,它是对民法典分则全部内容的抽象和概括。民法典总则编是法学长期发展的产物,它始于18世纪普通法对优士丁尼编纂的《学说汇编》所做的体系整理,首见于海瑟于1807年出版的《普通法体系概论》,后为德国民法所采用,充分展现了德意志民族抽象、概念、体系的思考方法。因此,“总则编的设置,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也是《德国民法典》的一大特色。在大陆法系,民法典作为高度体系化的成文立法,其体系性因总则的设立而进一步增强。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和体系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来确立。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颁布民法典,所以,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加以构建。《民法通则》具体分为九章,即“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附则”。从民法法典化的视角来看,民事权利的规定实际上属于民法典分则的内容,不应再纳入总则之中。有关民事责任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具体内容也应当分别在债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中作出规定。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属于国际私法的内容,不应纳入总则。除去上述内容,剩下部分已经基本构成了一个总则的框架。因此,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主要由主体制度、客体制度、法律行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和时效制度五部分构成。本书也是按照这样一个体系来构建的。
        民法总则是民法中的一般性规则,体现了民法学知识的精髓,是民事具体法律制度展开的基础。研习民法总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有助于深刻领悟民法的基本理念、价值、原则。总则的设立对弘扬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具有重要作用,总则就是要借助于抽象的原则来宣示民法的基本理念,例如总则关于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规定、主体制度中关于主体人格平等的规定、法律行为制度中关于意思自治的规定等,本身就是对民法的平等、自由等精神的弘扬。尤其应当看到,总则可以借助抽象的一般原则而为民事主体提供广泛的私法自治的空间。只有通过对民法总则的研究,才能对民法各编中具体制度的设计及运用有更深切的掌握和领会,才不至于停留在表面,或者错误地理解以至运用这些制度。二是有助于整体把握民法的体系框架。总则的设置,使得民法典的体系性更强。民法总则是对民法各项制度和规范的高度抽象与概括,是历经无数民法学者分析研究后“提取公因式” (Von die klammer zu ziehen)的产物,而民法的其他各编则是总则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展开,因此,通过研究总则能够有效地掌握民法的体系,从宏观上把握民法的全貌。三是有助于培养和训练良好的法律思维方法。总则的体系构成本身有助于培养法律人归纳演绎、抽象思考方法的能力。同时它也便于运用演绎式教学方法,从一般到具体,循序渐进地传授民法知识。四是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促进民法的发展。民法总则是民法规范的生长之源,在民法典其他各编对某个具体问题没有规定的时候,必须通过民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制度加以弥补,从而产生出填补法律漏洞与法律空白的新制度。总则的规定是较为抽象的、一般的,这就为法律的发展留下了空间。五是有助于认知民法中最基本的范畴,如人、物、请求权以及法律行为。在成文法的民法传统中,依据民法概念抽象程度的不同,出现了概念之间的分层,如民事行为可进一步分为单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和共同行为,这种概念的分层性是民法体系得以形成的基础和前提。同时也只有借助民法体系,才能比较准确地把握民法中抽象的范畴。由此,就需要构建完整的民法总则。
        应当看到,总则的规定大多比较原则和抽象,缺乏具体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抽象化的规定如果脱离了实际的社会生活,可能会成为游离于社会生活的“空中楼阁”,非具有高度的智识与法律素养不能理解。诚如德国学者梅迪库斯所言,无论先一般后特殊的规范原则多么简单明了,民法典对该原则的复杂贯彻增加了其在适用上的困难。这样一部在结构安排上颇具匠心的法典,难以适用于非专业人士阅读理解。所以,学习总则,必须要结合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认真研习,才能准确地把握民法的真谛。
        民法总则的内容博大精深,本书作为教材,其中的缺点、错误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王利明
    200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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