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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作  者:曹新明

出版时间:2008-09-09 字  数:493 千字
书  号:D1867 ISBN:978-7-300-09645-2
开  本:16 包  装:平
印  次:1-1 译 者:

定价:¥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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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学 资 源

内容简介

    本教材共有五编,分别是第一编“知识产权总论”,第二编“著作权制度”,第三编“商标制度”,第四编“专利制度”和第五编“其他知识产权制度”,将整个知识产权体系清晰、完整、全面地呈现给学生。为了让学生能够尽快地进入知识产权学习状态,本教材在每一章以“导言”开篇,提出本章的中心内容,然后进入正文,最后以“案例与思考”结束。

作者简介

曹新明  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社会兼职有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版权研究会理事、湖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已承担或主持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教育部、国家版权局、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省和武汉市等十多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等。现已在《法学研究》、《法商研究》、《法学》等法学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八十余篇,出版专著1部,合作出版专著5部,在海外发表《21世纪知识产权法哲学的反思与重构》等多篇论文。主编知识产权法学教材5部,参编知识产权法学教材近二十部。自2001年以来,先后赴美国、日本、英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进行学术访问、考察和参加学术会议。
黄玉烨  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助理。现已出版专著1部,参编知识产权法学教材十余部,在法学专业期刊上发表文章三十余篇。近年来,先后赴美国等国进行学术交流。
杨建斌  法学博士,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黑龙江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现已参编知识产权法学教材多部,公开发表论文四十多篇。近年来,先后赴英国等国进行学术交流。
胡开忠  法学博士,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现已出版专著2部,在《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五十多篇,参编知识产权法学教材十多部。近年来,先后赴英国、日本等国进行学术交流。

章节目录

目  录


第一编 知识产权总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及其调整对象
第三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历程
本章小结
【案例与思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巴黎公约》
第三节 《伯尔尼公约》
第四节 《知识产权协定》
本章小结
【案例与思考】
第二编 著作权制度
第三章 著作权概述
第一节 著作权解读
第二节 著作权的特征
第三节 著作权制度的沿革
第四节 著作权制度在我国
本章小结
【案例与思考】


第四章 作品
第一节 作品概述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
本章小结
【案例与思考】


第五章 著作权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作者
第三节 原始著作权人
第四节 继受著作权人
第五节 某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本章小结
【案例与思考】


第六章 著作权内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著作人身权
第三节 著作财产权
第四节 著作权保护期
本章小结
【案例与思考】


第七章 相关权
第一节 相关权概述
第二节 表演者权
第三节 音像制品制作者权
第四节 广播组织权
本章小结
【案例与思考】


第八章 著作权限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版权穷竭
第三节 合理使用
第四节 法定许可
第五节 强制许可
本章小结
【案例与思考】


第九章 著作权利用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著作权转让
第三节 著作权许可使用
本章小结
【案例与思考】


第十章 著作权管理
第一节 著作权行政管理
第二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
本章小结
【案例与思考】


第十一章 著作权保护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第二节 著作权纠纷的处理
第三节 著作权侵权责任
本章小结
【案例与思考】
第三编 商标制度
第十二章 商标制度概述
第一节 商标概述
第二节 商标的分类
第三节 商标与相关标记的比较
第四节 商标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本章小结
【案例与思考】


第十三章 商标的构成
第一节 商标的构成要素
第二节 商标的显著性
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构成条件
本章小结
【案例与思考】


第十四章 商标注册
第一节 商标注册原则
第二节 商标注册申请人
第三节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核
本章小结
【案例与思考】


第十五章 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与终止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商标权的限制
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和终止
本章小结
【案例与思考】


第十六章 注册商标的利用
第一节 注册商标的转让
第二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第三节 商标权的质押
本章小结
【案例与思考】


第十七章 注册商标补正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违反禁用条款注册商标的撤销
第三节 违反诚信原则注册商标的撤销
第四节 缺乏显著性注册商标的撤销
第五节 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注册商标的撤销
第六节 其他不当注册商标的撤销
本章小结
【案例与思考】


第十八章 商标管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节 商标印制的管理
本章小结
【案例与思考】


第十九章 商标权保护
第一节 商标权保护概述
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
第三节 商标侵权救济措施
第四节 驰名商标保护
本章小结
【案例与思考】
第四编 专利制度
第二十章 专利基础理论
第一节 专利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专利制度的演进
本章小结


第二十一章 可专利对象
第一节 发明
第二节 实用新型
第三节 外观设计
第四节 专利法的排除对象
本章小结


第二十二章 专利权人
第一节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二节 专利申请人
第三节 专利权人
本章小结
【案例与思考】


第二十三章 发明创造的专利性
第一节 发明的专利性
第二节 外观设计的专利性
本章小结
【案例与思考】


第二十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第一节 专利申请原则
第二节 专利申请文件
第三节 专利审查制度
第四节 专利权无效
本章小结
【案例与思考】


第二十五章 专利权及其限制
第一节 专利权的内容
第二节 专利权的限制
本章小结
【案例与思考】


第二十六章 专利侵权与法律救济
第一节 专利权保护的概念和范围
第二节 专利侵权及其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案例与思考】
第五编 其他知识产权制度
第二十七章 植物新品种权
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权概述
第二节 品种权的取得、终止和无效
第三节 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和保护
本章小结


第二十八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第一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概述
第二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取得和撤销
第三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限制和保护
本章小结


第二十九章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商业秘密权
第三节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和保护
本章小结
【案例与思考】


第三十章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第一节 地理标志概述
第二节 地理标志保护的模式
第三节 地理标志保护的限制与措施
本章小结
【案例与思考】


第三十一章 商号权
第一节 商号权概述
第二节 商号权的取得
第三节 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本章小结
【案例与思考】


第三十二章 域名权
第一节 域名权概述
第二节 域名权的取得、变更与注销
第三节 域名的法律保护
本章小结
【案例与思考】


第三十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第三节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章小结
【案例与思考】


参考文献

精彩片断

    在本教材的编写过程中,编者们紧密跟踪国内外知识产权的最新立法,充分关注国内外学者近年来的知识产权研究成果,广泛借鉴我国知识产权教学改革所取得的经验,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尝试:第一,突出知识产权法的基础理论,同时兼顾与知识产权实务的关联;第二,突出知识产权法的本国特色,同时兼顾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关联;第三,突出知识产权法的传统知识,同时兼顾与知识产权前沿学说的关联;第四,突出知识产权法的本位研究,同时兼顾与其他相关学科的深度链接;第五,突出知识产权法的内在逻辑,同时兼顾其适应性的界面创新。最值得注意的是,本书所做的这些尝试紧紧围绕司法考试这个中心,因此,将尽可能地将精深的知识产权理论通俗化,将博大的知识产权体系精细化,将纷繁的知识产权实务简约化,使之深入浅出,易读易记,学以致用。
    本教材突出了以下特点:
    1.深入浅出。在本教材的编写过程中,编者沿着“导言”所提出的问题,以简练的文字、活泼的语言和规范的专业术语介绍知识产权学科的基本内容、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使之通俗易懂,形象生动。
    2.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本教材的编写过程中,编者不仅注意到了知识产权法学的理论性,同时也注意到了知识产权法学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实例或案例导入理论、注解理论,才能使之由静态变为动态,让读者读之有物,用之有据。
    3.立足本国实际,同时兼顾国际规则。知识产权法学不仅是关于本国法律制度的学科,而且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国际条约和国际规则密切相关。在编写过程中,编者充分注意到了知识产权法学的这一特点,并使之得到了较好的兼顾。
    4.现实与历史的有机结合。知识产权法是一个受科学技术发展影响最强烈、与时代进步关联最紧密的法律体系。然而,现实是历史的延伸,历史是现实的母本,在介绍现实的知识产权法学基本知识的同时,须恰如其分地介绍其发展历程,让读者透彻理解每一项具体现实制度的真实含义,有利于学好知识产权法学这门课程。


样章


第二编 著作权制度


第三章
著作权概述
第一节 著作权解读
第二节 著作权的特征
第三节 著作权制度的沿革
一、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二、西方著作权制度的演进
三、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第四节 著作权制度在我国
一、起源概况
二、新中国的著作权制度



                        [导言]


    15世纪,中国的印刷术传入欧洲,经德国人古腾堡约翰内斯•古腾堡(Johannes Gensfleisch zur Laden zum Gutenberg,又译作“谷登堡”、“古登堡”、“古滕贝格”),约1400年出生于德国美因茨,1468年2月3日逝世于美因茨,是西方活字印刷术的发明人,他的发明导致了一次媒界革命,迅速地推动了西方科学和社会的发展。尽管在中国,活字印刷术在数百年前就已经被发明了,但在欧洲古腾堡是这一技术的发明者。(资料来源于:http://www.edonkey2000.cn/bbs/15329111。)改进后在欧洲大陆得到广泛适用。西方最早授予专有版权的记载是在1467年,威尼斯授予吉奥范尼•载•施皮拉为期5年的许可证。印刷术的引入正值欧洲文艺复兴的高潮,当时出版业将古典出版作为重点,为杜绝擅自复制而产生的在整个欧洲已存在300多年的出版特权和审查制度,成为当时国家对出版物进行监视的手段。15世纪的英国图书市场在印刷术的推动和英王查理三世颁布的鼓励印刷和进口图书的法令的刺激下异常繁荣。出版商为了控制和垄断英国的图书市场,采取了一系列阻止自由复制、翻印的手段。他们说服英国皇家取消图书进口的自由,给予英国印刷出版者更多的特许。由于出版许可符合封建政府的利益,到16世纪,由政府给予垄断性出版许可的做法已经成为一种商业惯例。玛丽一世批准成立了“出版商公司”,规定一切图书在出版前须经该公司登记,不属于该公司的成员则无权进行出版印刷活动。后来,出版商公司的这种特权改由议会通过颁发许可证来行使。许可的方式直到1694年才最终被废止(。参见费安玲:《著作权法教程》,2~3页,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
  出版许可被废止后,盗版活动猖獗,出版商强烈要求能通过一部成文法保护他们的权利,资产阶级革命后要求保护作者权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客观上产生了以成文法保护著作权的需要。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安娜法令》。其序言指出:颁布该法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不经作者同意就擅自印刷、翻印或者出版作者的作品,以鼓励有学问、有知识的人编辑或写作有益的作品。该法令正文第1条指出:作者是第一个应当享有作品中无形产权的人。(参见郑成思:《版权法》,1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此实例告诉我们,著作权制度是印刷术之子,它所保护的是作品创作者的利益。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当重点掌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知识:
1.著作权是什么?
2.著作权有哪些基本特征?
3.著作权对经济发展有何作用?


            第一节 著作权解读
    现在,“版权产业”这个概念的曝光率很高,其重要原因在于版权产业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近几年来,美国的版权产业在产品附加值、解决就业率和占GDP的比例等方面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在我国,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可知,版权与著作权具有相同的内涵和外延。换言之,版权即著作权,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
  版权制度起源于英国,其本意是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而复制或使用作品,其内容主要是经济权利。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的概念是“作者权”,起源于法国。其理论将作品视为作者人格的一部分,并且与作者人身不可分离,因此,作者权只能为作者享有,而且作者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大陆法系国家建立的“作者权”制度是名副其实的保护作者利益的制度,不仅财产权利可得到保护,而且精神权利也受到充分的保护。
  据史料记载,“著作权”是日本学者对“copyright”一词的翻译用语,并于20世纪初传入我国。我国在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中采用了这个概念。1949年后,我国颁布的法律文件中,“版权”与“著作权”两个概念同时都有使用。例如,文化部1985年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使用了“版权”概念,而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则采用了“著作权”概念。为避免歧义,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将版权和著作权作同义词使用,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51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56条更是明确了“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因此,在我国,著作权与版权含义基本相同。
  “版权”、“作者权”与“著作权”的词语演进及其发展,反映了著作权法在保护重点、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和保护形式上的不同选择。在著作权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方面已出现某种程度的融合。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不必过多地褒贬“版权”或“著作权”用语的优劣,我国《民法通则》及《著作权法》将二者并列对待,实为明智之举。
            第二节 著作权的特征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之一种,具有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但是,与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相比,它又有自己独特的个性特征。具体表现为:
    (一)单点效力
    著作权的单点效力,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之效力,只能及于某一件具体的作品,既能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版权作品本教材使用的“版权作品”,是指享有著作权并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也有权许可他人以某种方式利用其作品,但不能阻止他人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也不能禁止他人对其独立创作的作品正常地行使其版权。
  在专利制度中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因为专利权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立体的,一旦某项技术被授予专利权,那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擅自实施其专利,如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依据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就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而不必考虑行为人所实施的技术是自己独立开发的,还是从别人那里引进的。
  在商标制度中也不会发生类似于著作权的这种情况,因为商标专用权所具有的效力是平面的,一旦某商标被核准注册,被核定使用在某些种类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那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任何人擅自将其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使用在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就可能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而不必考虑该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是自己设计的还是被别人许可的。
    (二)双重内容
    著作权的这一个性特征也称为“一体两权”,即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方面的内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是相互独立的。
    (三)自动取得
    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刻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必履行任何手续。例如,读者手上的这本《知识产权法学》教材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字作品”,因此,依据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自该教材撰写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著作权,而不是从它正式出版发行之日起才产生著作权。
  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由《伯尔尼公约》首创,到现在为止,该项原则已为全世界160多个国家所接受。
  与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相对应的是著作权非自动取得原则,例如,《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UCC)《世界版权公约》是一种约定俗成,因此也使用版权一词。规定,只有在已出版作品的每一复制件上做上版权标记,才能享有版权。它所规定的版权标记由三部分组成:(1)标注版权符号“”;(2)注明版权所有者的姓名;(3)注明首次出版的年份。例如,WPS Office 2005软件上所做的著作权标记是:“著作权所有,1988—2005,珠海金山软件有限公司 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否则,其已出版的作品在UCC成员国就不能获得著作权。这是非自动取得原则之一种。
  在知识产权领域内,除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外,其他种类的权利,都需要依照有关国家或地区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并经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主管机关审批授权,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例如,专利权的取得,首先需要专利申请权人就其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然后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并公告;商标权的取得也是如此。自著作权制度建立以来,人们对著作权的性质,从不同角度作了解释,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当时的著作权立法和司法实践。
            第三节 著作权制度的沿革
    一、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据记载,我国北宋年间(公元1068年),为保护《九经》蓝本,朝廷曾下令禁止一般人擅自刻印。南宋中期,四川眉州人王称所写的一部北宋历史著述《东都事略》,在初刻本目录页上附有一方牌记,上书“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版”字样,这是目前所发现的世界上最早的关于版权的声明。随后的几个世纪里,宋朝官府开始针对个别案件采取一系列的法律措施,对坊间市肆如有以营利为目的而擅自翻版的,往往给予“追板劈毁、断罪施刑”的处罚。我国虽自宋朝即有禁止他人擅自覆版的令状,但直到1910年才颁布《大清著作权律》,在北洋政府时期施行过一段时间后,被新的《著作权法》所取代。
  随着造纸术和印刷术的西传,欧洲印刷业得以迅速发展,从而也产生了保护印刷商翻印专有权的法律需要。如同中国的“禁擅镌”一样,欧洲早期著作权制度的实质也仅仅是保护印刷出版的专有权。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给印刷商冯•施贝叶所授予的5年印刷出版专有权,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在此之后,意大利、法国、英国等也曾颁布过禁止他人随便翻印其书籍的特许令。这一时期,出版商的印刷特许权在当权者的保护下盛极一时,而作者的权利却处于被漠视的地位。
  二、西方著作权制度的演进
  16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在其著作中对于印刷商无偿占有他人作品的现象提出过强烈的抗议。德国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一些印刷商盗用其手稿的行为,并指责这些印刷商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二致。在英国,保护作者权利的呼声也日益高涨。1690年,英国哲学家洛克在《论国民政府的两个条约》一文中指出,作者创作花费的时间和劳动与其他劳动成果创作人的花费没有什么不同,因此作品也应当像其他劳动成果那样获得法律的保护。与此同时,一些英国出版商也深感皇家特许权的授予存在弊端,希望国家能通过一部长期有效的成文法来保障其利益。在此背景下,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首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简称为《安娜法令》。该法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使著作权由最初的“印刷翻印权”演变成具有现代意义的“版权”。该法规定的“购买者”,并非一般的图书购买者,而是指从作者手中购买了一定产权的人,亦即印刷商与书商。该法规定了著作权保护期,即作者对已出版的书籍自法律公布之日起21年内享有重印该书的专有权利。随后不久,英国又于1734年通过《雕刻版权法》、1814年通过《雕塑版权法》,1862年通过《美术作品版权法》,1893年通过《戏剧版权法》。此后,英国又多次修订其版权法,1988年对其版权法进行了最后一次较大幅度的修订,即为现行版权法。
  法国早在1777年由国王路易十六颁布了6项关于印刷出版方面的法令,确认作者有权出版和销售自己的作品。法国大革命之后,资产阶级则更进一步把作者权提高到“人权”的高度。1789年的《人权宣言》规定:“自由交流思想和意见是最珍贵的人格之一,因此所有公民除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滥用自由应负责外,作者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写作和出版。”1791年的作者权法,不仅承认作者享有出版权,而且享有表演权。现行作者权法于1957年颁布,1992年修订。其作者权法最主要的特点是以“人格价值观”为理论基础,在保护作者财产权的同时,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全面保护。
  美国在独立战争之前,尚处于殖民地时代,各州一直沿用英国版权法。1783年,康涅狄格州在专栏作家罗思•韦伯斯特的推动下,制定了美洲第一部《版权法》。到1786年,13个州都有了自己的《版权法》。鉴于版权对美国的重要性,美国于1789年制定《宪法》时特别规定:“美国国会有权……对作者或发明人,就其个人著作或发明的专有权利,赋予一定期限的保障,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发展。”国会根据《宪法》授权,于1790年正式颁布《联邦版权法》。美国的现行版权法是1994年的修订本。
  日本于1899年制定了该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其目的是为加入《伯尔尼公约》作准备。从1899年到现在,日本对其著作权法作过多次修订,吸收了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中的“二元论”理论,强调对著作权和作者人格权的双重保护。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而日本《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仅指著作财产权,作者人格权与之并列。日本现行《著作权法》是2006年修订的。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1993年颁布《著作权和邻接权法》,其突出特点是将邻接权与著作权并列。在权利内容上,该法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立法的精华,给著作权人授予了较多权利,加大了保护力度。此外,为适应新技术革命的需要,该法针对“网络传输”、作品在计算机中的“暂存”等技术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也作出有利于作者的规定。
  此外,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著作权事务中占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据WIPO公布的资料,现已批准或参加《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中,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
  三、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19世纪末期以来,尤其是20世纪,科学技术始终处于高速发展状态。为了适应科学技术的进步,各个国家或地区对自己的著作权法不断地进行着相应的修改与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国际保护体系逐渐形成。自1886年《伯尔尼公约》缔结以来,国际上先后缔结了一系列国际著作权公约,如1952年的《世界版权公约》、1961年的《罗马公约》、1971年的《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的公约》及1974年的《人造卫星播送载有节目信号公约》等。上述公约的缔结与施行,表现了著作权国际保护体系不断走向完善,也反映了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因著作权利益而进行的斗争和妥协。
    2.著作权和相关权的内容不断丰富。近代著作权法所涉及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表演权和传播权三类权利。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现代著作权法陆续规定了“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追续权”等新的权利,相关权人的利益也逐步在著作权法中得到了确认。
    3.著作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现行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不仅包括传统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印刷作品”,而且还涵盖了新技术发展所诞生的各种“电子作品”,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也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4.两大法系著作权立法的差异逐渐缩小。随着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形成,两大法系国家都将其著作权立法宗旨设定为以保护作者权利为中心,兼顾作品使用者和传播者的利益。以此为基础,各个国家或地区纷纷修订其著作权法,以满足《伯尔尼公约》等一系列著作权国际公约基本要求。例如,英美法系国家的版权法改变了“版权”中单一的财产构成,明文规定保护作者精神权利。与此同时,大陆法系国家相应地调整其著作权法,建立邻接权制度,除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也保护作品传播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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