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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社18年2月新书快递10-《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年行政审判案例卷)》

2018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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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年行政审判案例卷)
书号:978-7-300-25198-1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易玲波
页数:398
装祯:精装
出版时间:2017-12-01
定价:148元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编辑推荐
本书遴选2015年全国各地法院具有代表性的行政案例,全面反映了2015年中国行政审判的全貌。
本书的编写作者均是案件的审理法官,对案件事实、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处理结果等,都完全尊重办案实际,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收入了各审级的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辩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为了使读者易于理解适用法律的理由和涉及的法学理论观点,由编者写了解说,并对裁判的不足之处,加以评点。通过系统地选编法院审判案例,向读者介绍中国审判实践的情况,展示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成就;同时,也为中国司法工作者、立法工作者和教学、科研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 读者定位
司法工作者、立法工作者
法学教学、科研人员
法学专业学生

◆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 国家法官学院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和司法审判研究的基地。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对中国高、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各级法院的高级法官及其后备人才进行任职、续职、晋级资格培训和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对预备法官进行岗前培训。

◆ 内容简介
本书由全国各地法院选送2015年审结的行政案例,并由国家法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家遴选出有代表性的案例,全面反映了2015年中国行政审判的全貌。

◆ 简要目录
一、公安管理类 ( 1)
1.谢金针不服安溪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 1)
2.袁麒麟不服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案 ( 5)
3.王石金不服长汀县公安局行政证明案 ( 10)
4.徐三宝不服闵行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案 ( 15)
5.金为发诉盱眙县运输管理所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案 ( 21)
6.杨菊诉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颁发车辆年检合格标志案 ( 26)
7.周咏清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 28)
二、市场监督管理类 ( 34)
8.北京龙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不履行行政许可审批职责案 ( 34)
9.李茂春不服扶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许可撤销案 ( 40)
10.北京刘丰就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责令改正行为案 ( 44)
11.钟华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 49)
12.中山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诉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案 ( 56)
三、税务与财政管理类 ( 63)
13.吕成果不服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周村分局税务行政通知案 ( 63)
14.北京首实机械加工厂诉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税务行政管理案 ( 68)
15.新疆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案( 74)
16.珠海市怀玉山活性炭科技有限公司诉珠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案 ( 87)
17.广西南宁叶之风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政府采购行政处理决定案 ( 92)
18.孙志玉诉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财政行政决定案 ( 99)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类 ( 107)
19.尤永红诉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 107)
20.徐长春不服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案 ( 112)
21.杨建军不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注销存量房网上签约信息案 ( 117)
22.陈汉英诉昆明市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确认违法案 ( 124)
23.刘耀杰诉海门市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 ( 129)
24.白涛诉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等违法实施强制拆除案 ( 133)
25.刘文丽不服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抵押登记案 ( 139)
五、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类 ( 145)
26.重庆市川庆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出让案 ( 145)
27.林州市凤宝台选矿厂诉林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 151)
28.夏春官等人不服江苏省东台市环保局环评行政许可案 ( 156)
29.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笔架山林场坑口村民委员会水盘坑村民小组不服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山林确权纠纷案 ( 164)
30.刘立娥不服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批复案 ( 174)
31.冯道亮诉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建设项目行政备案案 ( 180)
32.广东省云浮水泥厂不服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 186)
六、质量与安全管理类 ( 191)
33.周龙庚等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不予启动汽车产品缺陷调查案 ( 191)
34.罗秋林诉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案 ( 196)
35.江苏环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 200)
36.北京凯宏鑫医药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208)
37.黄超明诉高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 215)
七、民政管理类 ( 220)
38.应立强诉浙江省慈溪市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案 ( 220)
39.原告龙某某诉请撤销被告临桂县民政局颁发结婚证一案 ( 224)
40.吴至芳不服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离婚登记案 ( 229)
41.章功省诉河北省唐河县妇幼保健院行政确认纠纷案 ( 233)
42.肖明诉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批复违法案 ( 238)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类 ( 242)
43.黄述忠诉北京市东城区社保中心拒绝履行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案 ( 242)
44.章宝珠诉福建省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受理案 ( 247)
45.王泽坚诉北京市石景山区社会保险管理事业中心社会保险待遇案 ( 252)
46.陈伟祥诉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劳动监察立案案 ( 259)
47.李桂枝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复函案 ( 267)
48.无锡市湖旭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诉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命令案 ( 276)
九、信息公开类 ( 280)
49.张仁德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案 ( 280)
50.石家庄市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案 ( 287) 51.李六学等20人诉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 295)
52.四川智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东营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作出的东采(2014)第001号信息公开告知书案 ( 299)
53.余超诉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违法收取信息公开查询费案 ( 304)
54.孙秀兰不服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房屋政府信息公开告知案 ( 309)
55.张建锋诉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村务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 313)
56.范凤来诉北京市石景山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 319)
十、国家赔偿和补偿类 ( 323)
57.李善奇、宋瑞莲诉河南省南阳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抵押登记行政赔偿案 ( 323)
58.刘振福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 ( 330)
59.马治中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 336)
十一、其他类 ( 340)
60.龙辉不服井冈山大学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案 ( 340)
61.艾秋池诉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处理决定案 ( 347)
62.赣榆京融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连云港紫源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权纠纷案 ( 352)
63.卢氏县舜鑫驿栈有限公司不服卢氏县水利局水行政许可案 ( 361)
64.徐阿金等诉苏州市吴江区司法局司法其他行政行为案 ( 365)
65.射阳县红旗文工团因射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程序不正当注销文化行政许可案 ( 372)
66.蒋治国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告知案 ( 376)
67.邢雪波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答复案 ( 381)
68.吉利家园小区业委会诉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地区办事处不予备案案 ( 385)
69.吕少锋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筼筜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行为案 ( 392)

◆ 上架建议
行政法  案例  法律

◆ 书摘
1.谢金针不服安溪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公安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原告:谢金针。
委托代理人:韩从友,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詹清海,任所长。
委托代理人:胡金图,福建省安溪县公安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王桂萍,福建省安溪县公安局文职工作人员。
第三人:谢庆丰。
第三人:廖巧丹。
第三人:谢某妍。
法定代理人:谢庆丰、廖巧丹。
第三人:谢某轩。
法定代理人:谢庆丰、廖巧丹。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志生;审判员:王振义;人民陪审员:谢巧丽。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26日。
(二)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安溪县城厢派出所(以下简称城厢派出所)根据第三人谢庆丰、廖巧丹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村委会证明等材料于2009年9月11日为谢某妍办理入户登记,于2013年1月6日为谢某轩办理入户登记。
2.原告诉称
原告谢金针诉称:原告于2002年5月1日与谢庆丰结婚,2007年12月7日与谢庆丰离婚,婚后生育一女谢某玉由原告单独抚养。2008年1月21日,原告和谢某玉的户口由安溪县城厢镇××村顶厝79号移入安溪县城厢镇××村六组益民南路6号。原告离婚后到厦门打工。经人介绍,原告与厦门一公务员相恋并准备结婚时,恋爱对象突然要求与原告分手,原告才因此得知,2012年7月19日被告的户籍信息上显示:原告另有一女谢某妍,2009年××月××日生,住安溪县城厢镇××村顶厝79号,监护人是谢庆丰、谢金针。2013年10月18日,被告户口信息上又显示:原告另有一子谢某轩,2012年××月××日出生于安溪县城厢镇××村顶厝79号,父亲为谢庆丰,母亲为谢金针。原告的另一恋爱对象知此情况后,也与原告分手。原告于2007年和前夫谢庆丰离婚后就与女儿谢某玉相依为命度日,从未生过其他小孩。被告的户籍登记显示原告离婚后又有一女谢某妍及一子谢某轩,原告为此多次向被告及被告的上级部门反映该情况,均无回复。错误登记导致原告不能再次组织家庭并多次自杀未果,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创伤。为此,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城厢派出所办理的谢某妍和谢某轩户籍登记行为违法;(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被告辩称
被告城厢派出所辩称:(1)城厢派出所根据谢某妍、谢某轩的父母亲谢庆丰、廖巧丹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村委会证明等材料,分别于2009年9月11日、2013年1月6日对谢某妍、谢某轩办理入户登记,该入户登记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原告诉称的其户口信息显示有一女儿谢某妍、一儿子谢某轩问题,系因城厢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公安局内部户籍计算机管理系统登记谢某妍、谢某轩入户时操作失误造成。原告与谢庆丰本是夫妻关系,于2007年12月7日与谢庆丰离婚。离婚后原告将户口迁出,但在公安机关户籍计算机管理系统仍然会有原告与谢庆丰的婚姻关系的历史记录。后谢庆丰与廖巧丹结婚,并先后生育一女儿谢某妍、一儿子谢某轩。城厢派出所在登记谢某妍、谢某轩的户口时,公安机关户籍计算机管理系统无法自动生成谢庆丰、廖巧丹与谢某妍、谢某轩的亲属关系,在计算机登记页面各个子栏目中仍然会掺杂有原告的信息,而工作人员又没有将原告的信息删去并更改过来,致使原告的户口信息在公安机关内部系统显示多出有一女儿谢某妍、一儿子谢某轩的问题。但原告诉称的其户口信息显示有一女儿谢某妍、一儿子谢某轩一事,该户口信息属于公安机关内部户籍管理的计算机登记信息,该信息并未对外公布,即对外并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城厢派出所在知道登记失误后也于2013年9月26日在计算机系统里及时更正。综上所述,城厢派出所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谢庆丰等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书面提交答辩状、证据。
(三)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谢金针与第三人谢庆丰于2002年5月1日结婚,后2003年3月8日谢庆丰、谢金针因拆户而将户口从谢某浪的家庭户中迁出,2003年3月12日生育一女谢某玉。2007年12月7日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调解,谢金针与谢庆丰离婚。2008年1月21日,谢金针、谢某玉将户口从安溪县城厢镇××村顶厝79号迁出,迁入址在安溪县城厢镇××村六组益民南路6号的谢某丁(谢金针之兄)的家庭户中。第三人谢庆丰、廖巧丹于2009年1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廖巧丹于2009年2月5日将户口迁入址在安溪县城厢镇××村顶厝75号的谢庆丰的家庭户中。第三人谢庆丰、廖巧丹于2009年××月××日生育谢某妍,并于2009年9月11日向城厢派出所申报户口;于2012年××月××日生育谢某轩,于2013年1月6日向城厢派出所申报户口。因城厢派出所户籍工作人员在登记谢某妍、谢某轩的户口时未将公安机关户籍计算机管理系统内原告谢金针的信息删去并更改,公安机关户籍计算机管理系统显示的谢某妍、谢某轩的母亲为谢金针。2013年9月26日,城厢派出所在公安机关户籍计算机管理系统内对谢某妍、谢某轩的监护人以及母亲的信息进行更改,即将谢金针改为廖巧丹。原告谢金针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城厢派出所办理谢某妍、谢某轩的户籍登记行为违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谢某妍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及谢庆丰、廖巧丹的结婚证复印件。
(2)谢某轩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复印件1份,经土楼村民委员会、城厢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过的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复印件1张,谢庆丰、廖巧丹的结婚证复印件。
(3)谢庆丰家庭户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
(4)谢某浪家庭户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共计5张;安溪县城厢镇××村委会2008年1月21日出具的证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7)思民初字第6474号民事调解书以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5)户籍变动信息。
(6)谢金针的身份证复印件。
(7)谢某玉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8)谢某妍、谢某轩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四)判案理由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1)被告城厢派出所根据谢某妍、谢某轩的父亲谢庆丰、廖巧丹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村委会证明等材料,分别于2009年9月11日、2013年1月6日对谢某妍、谢某轩办理入户登记,并向谢某妍、谢某轩之父谢庆丰颁发户口登记簿,登记簿中载明了户主谢庆丰与廖巧丹系夫妻关系,谢庆丰、廖巧丹与谢某妍、谢某轩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被告对谢某妍、谢某轩的户籍登记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因此,户口登记簿才是证明户籍登记行为存在的载体。原告认为被告户籍登记行为违法所指向的行为始终为公安机关内部户籍计算机管理系统登记中的信息。而公安机关内部户籍计算机管理系统登记中的信息实质上是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内部行政管理的行为,并非户籍登记行为的外在体现,对外不具法律效力。被告向第三人谢庆丰、廖巧丹颁发的户口登记簿中明确记载了谢某妍、谢某轩系谢庆丰、廖巧丹的子女。被告在公安机关内部户籍计算机管理系统中错误地将谢某妍、谢某轩的母亲登记为原告谢金针,但是该错误登记并不对外公布,不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被告亦在原告反映该错误后及时更正。因此,原告谢金针请求确认被告城厢派出所办理谢某妍和谢某轩的户籍行为违法,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五)定案结论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谢金针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金针负担。
(六)解说
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城厢派出所对第三人谢某妍、谢某轩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基于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本案虽然应当围绕被告办理户口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展开,但从双方的诉辩主张可以看出,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公安机关内部户籍计算机管理系统登记中对谢某妍、谢某轩的信息录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针对该争议焦点,有人认为:被告在进行户口登记的工作中未履行注意和依法审查义务,造成了谢某妍、谢某轩的母亲被登记为原告谢金针,该信息一直到8个月后才进行变更。该信息录入有被告出具的谢某妍、谢某轩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可以证明,该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就是户口登记行为的体现,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据此,被告的户口登记行为错误地将谢某妍、谢某轩的母亲认定为原告谢金针,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原告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也有人认为:公安机关内部户籍计算机管理系统登记中的信息实质上是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内部行政管理的行为,并非户籍登记行为的外在体现,对外不具法律效力。被告在公安机关内部户籍计算机管理系统中错误地将谢某妍、谢某轩的母亲登记为原告谢金针,但是该错误登记并不对外公布,不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不属于行政行为。原告的诉求,应当不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内部户籍计算机管理系统登记中对谢某妍、谢某轩的信息的录入并不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主体要件,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2)主观要件,即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3)客观要件,即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4)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而公安机关内部户籍计算机管理系统登记中对谢某妍、谢某轩的信息的录入是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内部行政管理的行为。该录入信息的行为目的在于方便户籍管理部门对户籍信息进行管理,录入的信息内容并不对外公开,所以,该信息录入行为并不符合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要件,不是户口登记行为。公安机关内部户籍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户口信息只在具化为书面材料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以及承办人员私章后才具有证明户口登记信息的效力。被告基于原告的申请才出具谢某妍、谢某轩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该信息仅原告可见,且被告在该信息卡上也有户籍民警写明信息录入错误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户籍民警的私章,因此该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法证明被告办理户口登记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户口登记簿才是证明户口登记行为存在的载体。被告出具的户口登记簿明确记载谢某妍、谢某轩系谢庆丰、廖巧丹的子女。故被告为谢某妍、谢某轩办理户口登记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正确,原告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本案的发生,暴露了户籍管理部门对户籍信息管理的疏漏。户口登记属于行政登记,是作为事实行为的非许可登记,其意义在于为行政行为的作出提供信息与证明。基于对信赖利益保护的考虑,行政相对人都是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允许将登记行为所涉及的真实事项信息载入行政机关控制的登记载体中,并对于行政机关能够通过行政登记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存在合理性期待。行政登记行为的初衷是更好地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秩序,进而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户口信息属于公民个人隐私,户籍管理部门掌握公民户籍信息后更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利用计算机对庞大的户籍信息进行管理本意在于提高行政行为的效率,是户籍管理部门运用电子技术的内部行政管理行为。但在进行内部行政管理过程中如何更规范地查询、管理户籍信息,以杜绝民众个人身份信息的泄露,是摆在户籍管理部门面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施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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